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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卫生监督所廉政建设,切实做到执法清廉,从严理政,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卫生监督员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开展从政道德教育,实行个人廉洁自律承诺和个人廉政素质综合评价,使卫生监督员自觉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做到秉公执法、廉政执法、文明执法。
2、进一步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卫生监督运行机制,从职能上把行政行为、业务行为分开;从执法程序上形成权力制约制度;从内部管理上健全对卫生执法人员的行政监督制度;试行重点工作岗位职位权力分解制度。
3、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领导对主管科室廉政建设负有监督、管理任务和领导责任,并定期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科室领导负责带头贯彻执行所支部和监督所的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批示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4、卫生监督人员要严格职业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赋予的任务,遵循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行使卫生监督权。
5、卫生监督服务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五公开”:实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公开;审批和办证程序公开;监督程序、频次和采样数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处罚程序及结果公开。
6、卫生监督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禁滥用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弄权勒卡,不准在监督、检查、审批、发证、处罚等工作中吃请或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和有价证券。
7、卫生监督人员必须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奉公守法,正确掌握、运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各种检查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
8、卫生监督人员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顾问或有其它兼职,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投资入股,不允许个人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关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与卫生监督相关的产品;凡有直系亲属在被监督单位任法人代表的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或分工负责范围内,应主动回避。
9、卫生监督人员经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或以监督所的名义被邀请参加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闻发布会、技术论证会、咨询会等,所收的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等要如数上缴单位,作为单位收入,否则,按违纪论处。
10、卫生监督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接受各级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及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
11、畅通违纪举报途径,设立内务督查组织,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一经核实,及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2、建立健全防范制约措施,定期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工作、个人廉政素质综合评价;实行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13、坚持从严执纪、从严治所原则,对违反以上规定,特别是以权谋私、收受监督对象钱物、勒卡索要、服务态度恶劣、滥用职权等,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经请示主管局后,对当事人予以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调离现岗、五年不准晋级、降职、待岗、下岗、开除等处分,同时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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