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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卫生许可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及地址;
(3)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4)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证明;
(6)所生产的产品名称、原料、配方清单及执行标准;
(7)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8)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0)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食品批发、零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及经营地址;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6)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饮食服务业(含食堂)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及单位地址;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生产经营项目;
(5)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8)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食品摊贩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范围和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3)生产经营项目;
(4)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设施;
(5)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建设项目卫生许可
(1)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职务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
(3) 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和(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选址报告;生产经营工艺流程;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及周围环境情况等材料;
(5)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地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
(二)公共场所卫生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及经营地址;3、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5、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设施清单。
(三)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有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药剂管理制度;科研教学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消防治安管理制度;党务管理制度、工、团管理制度;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
3、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申请表》
2、学历及职称证明;
3、执业医师或护士注册证明;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人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人员及制度(包括: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制度、供水设施、管网清洗、消毒及检测验收制度,水质检验制度);
4、水质检验室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平面布置图及周围环境情况;
6、水处理工艺流程;
7、涉水产品相关证件复印件;
8、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材料。
(八)、有毒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因无法律法规对申请的材料作相应的规定,故暂不规定。
(九)、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8、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9、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十)、护士执业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注册申请表》;
3、护士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现在护理岗位工作的证明;
4、具有体检资质医疗机构完成的健康体检表;
5、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十一)、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和村委会证明;
6、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十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新、改、扩项目必须);
3、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料复印件;
4、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5、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6、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7、放射防护、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及职责;
8、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9、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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